合約中有一頁要簽名兩次!哪段這麼重要?
- sandy
- Jul 22, 2020
- 2 min read
Updated: Jul 28, 2020
你知道你簽的買房合約中加粗體字的紛爭條約嗎?
大家在看residential purchase agreement或者residential listing agreement時,有沒有注意到加深的段落,今天就簡單說明這些段落的重要關鍵字:mediation、arbitration及jury trial。
依據購買合約第22條第A項寫到:雙方同意先調解,調解不成才進行仲裁或法院訴訟。若有任何一方不經調解,就先走仲裁或上訴,違反者就算勝訴,也不能獲得律師費的補償。
1. Mediation: 調解。調解費用由雙方平均分攤,由公正第三方(合約明列的是由加州房地產調解中心)為雙方進行調解。雙方開會,目的在於達成共識。節省了法庭費及法官費,雙方只需負擔各自律師費。
購買合約第22條第B項詳列仲裁事項:
2. Arbitration: 仲裁。若調解不成,合約明列,應進入binding arbitration,也就是仲裁裁決具有約束力,雙方都不能再上訴,因此不會有jury trial。由專業第三方(例如:退休法官,或是具有五年以上房地產法律經驗的律師)進行仲裁。相較於訴訟,仲裁較省時,而且可以自己選擇仲裁官(訴訟的法官是不能讓你選的)。但仲裁官費用也不小,以小時或以天計價。
購買合約第22條第C項詳列屬於訴訟的事項:包括法拍、非法驅離、及其他事項,包括:遺囑認證、小額法庭或破產法庭。
3. Jury trial:訴訟。時間可以拖的很長,畢竟法官有累積已久的其他待審案件。雖然法官的費用是納稅人付的,但是聘請辯護律師所費不貲,花費的時間是調解的兩倍,花費的金額是調解的十倍。所得結果將揭露於眾,上網就能看到,不是私人、不公開的審判行為。
因為這段很重要,所以在購買合約中,唯一一頁有兩地方要簽名的,就是紛爭解決這一段。這邊大致跟大家介紹這段重要的條文,如果需要相關的專業律師介紹,歡迎來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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